山东省“齐鲁电商贷”业务试点实施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 : 2022-01-04  发布人 :   浏览量 : 1158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 为促进我省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,破解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融资难题,山东省商务厅、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”)会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省农担公司”)、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”)共同制定“齐鲁电商贷”业务(以下简称“电商贷”)试点实施管理办法(试行)。

第二条  “电商贷”业务主要为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支持。其中,符合省农担公司业务条件的,适用“齐鲁电商贷-鲁担惠农贷”(以下简称“鲁担惠农贷”),单户贷款额度为10万元-300万元;符合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业务条件的,适用“齐鲁电商贷-鲁担普惠贷”(以下简称“鲁担普惠贷”),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。

第三条  “电商贷”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,通过建立“政银担”合作机制,为电商经营主体提供融资便利,降低融资成本。

第四条  “电商贷”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,符合产业政策,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。

第二章  运行方式和资格条件

第五条 选择部分市和2-3家承办银行开展试点。试点市建立市级担保风险补偿机制,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电商大数据支持,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体系成员提供担保、再担保,承办银行发放贷款。贷款损失风险由政府、银行、担保机构共同分担。

第六条  电商经营主体基本条件:

(一)申请“鲁担惠农贷”的电商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:

1.从事农产品电商经营,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,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境内;

2.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经营正常,持续经营1年以上,最近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;

3.资信良好,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
(二)申请“鲁担普惠贷”的电商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:

1.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,注册在山东省境内的小微、“三农”和创新创业电商经营主体;

2.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经营正常,持续从事电商经营或服务时间不短于一年且近12个月累计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;

3.资信良好,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
第七条  担保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已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;

(二)“鲁担惠农贷”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.75%/年;

(三)“鲁担普惠贷”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1%/年。

第八条  承办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为“电商贷”业务设立专门信贷产品,单独发放,独立核算或标识;

(二)其专门信贷产品业务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。“网上年货节”“618”“双十一”等网络促销节期间,信贷业务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;

(三)“电商贷”执行优惠贷款利率,年利率不超过6%。其中,“鲁担惠农贷”到期按时还本付息的,享受省级财政2%的贴息(遇政府政策调整,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)。

(四)具有服务各类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专业能力和专门团队,对电商经营主体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。

第三章  参与机构和职责分工

第九条  省商务厅负责政策调研、牵头制定办法,并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,依托第三方数据平台,建立“电商贷”数据共享机制,在电商贷试行期内选择试点城市。

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“电商贷”担保业务进行监管,配合省商务厅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。

第十条  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联合承办银行拟定“电商贷”业务产品方案,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,并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服务。

第十一条  承办银行负责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贷款产品,开展业务宣传,并对电商经营主体进行审核、授信、放款及贷后监控等。

第四章  信贷产品和业务流程

第十二条  省商务厅选择试点市,依托第三方大数据平台,将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名单及相关数据推送给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。市、县(市、区)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融资需求,并推送至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。

第十三条  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利用“大数据预审系统”,对提出融资需求的电商经营主体进行风险筛查,将预审通过的名单推送给承办银行。

第十四条  符合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向承办银行发起融资申请,承办银行、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按照“电商贷”业务产品方案进行担保、贷款审批,银担双方一致同意后,承办银行完成贷款投放。

第十五条  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,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该季度“电商贷”业务开展情况、贷款发放情况及业务风险情况报送省商务厅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。

第十六条 “电商贷”客户贷款发生逾期,承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机构通报,并共同开展风险化解工作,确认无法化解的,应按协议约定代偿。

第五章  监督与评估

第十七条  承办银行应加强对“电商贷”项下贷款的跟踪管理,监督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真实生产经营,不得挪作他用,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。

第十八条  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应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做好“电商贷”项下贷款的保后管理,发现预警信号的,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。

第十九条  省商务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对承办银行、担保机构上一年度内“电商贷”运营情况进行调度分析,对存在的问题,提出改进意见,对表现优异的,进行通报表扬。

第二十条  对存在经营数据造假或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、逾期不还款付息等违规情况的电商经营主体,省商务厅会同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、承办银行,推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。

第六章  附 则

第二十一条 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试行期一年,由省商务厅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、省农担公司、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解释。